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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康药业: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20 12:55    点击次数:64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4-074 债券代码:113610           证券简称:灵康转债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29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12 月 2 日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4 年 12 月 2 日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公开发 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灵康转债”),将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开始 支付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灵康药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 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发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 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 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 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 年 12 月 7 日,即募 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即 2021 年 6 月 7 日至 2026 年 11 月 30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 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担保方式。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 为 2023 年 12 月 1 日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1.50%(含 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1.50 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发放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11 月 2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灵康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 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 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发放日前第二个交易日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 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5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1.2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 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 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50元人民币(含税)。 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 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021年10月27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 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 年12月31日。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 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的实际派发金额为1.50 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 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 100 号万银国际 27 楼   联系人:隋国平、廖保宇   联系电话:0893-7830999、0571-81103508   传真:0893-7830999、0571-811035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向晓娟、何康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021-58708888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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